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規定,救國團所轄青年活動中心係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特定對象包含下列七類: 1. 參加由政府機關、學校、法人團體等辦理有關公益、教育、服務、學習、健康、環境及文化等活動之人員。 2. 持有中國青年救國團發給證明文件之員工及志工。 3. 持有在學證明文件之學生。 4. 年齡未滿四十五歲之社會青年。 5. 第三款學生或第四款社會青年,隨同之師長及親屬,其人數以不超過四人為原則。 6. 持觀光局輔導發行之國際青年之家會員卡(YH卡)。 7. 基於人道救助或急難救(援)助所需,而必要提供住宿者。